2025-11-21
Oriental Daily
【本報訊】七旬婦人於前年年底與女兒到內地旅遊期間感不適,在內地醫院求醫被診斷為心臟主動脈剝離,須接受外科手術。母女決定回港並到北區醫院求醫,但直至晚上婦人身體情況惡化,最終不治。死因庭早前就事件進行死因研訊,死因陪審團昨經退庭商議約兩小時後,裁定死者死於自然,死因為急性主動脈剝離性動脈瘤破裂。陪審團建議醫管局規定所有工作人員包括非醫護人員,須接收病人或其家屬提交的資料,並轉介予醫護。
死者陳鶯鶯終年71歲,為退休人士,於2023年12月18日晚上在北區醫院去世。案件由死因裁判官林希維主理,設有4男一女組成的死因陪審團,醫管局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死者兩名女兒則列席研訊。死者於2023年12月18日中午在東莞旅遊期間意識模糊,送往內地醫院被診斷主動脈剝離,死者回港到北區醫院求醫,惟搶救延至同日晚上身亡。
林官昨引導陪審團時總結證供,指死者長女和北院急症室醫生鄭志翀供述了不同版本,女兒供稱曾向醫生表明母親「爆血管」。鄭則稱,家屬起初僅告知心血管疾病,院方循血管閉塞方向診治,若家屬表明「爆血管」一字,醫療紀錄不會寫成血管閉塞。林官續指,根據鄭的證供,家屬在當晚近10時才首次披露死者心臟大動脈有問題,院方改以大動脈方向診治及檢驗,惟未做手術死者已病情惡化去世。鄭的供詞亦指,他曾看過死者家屬提供的心電圖,家屬則不同意曾提供心電圖。
林官向陪審團表示,若認為死者死於身體自然產生的疾病,應該裁定死於自然;即使疏忽導致死者不獲及時治療,死因庭不會考慮任何疏忽。林官稱,法醫指死者死因是心臟急性主動脈剝離性動脈瘤破裂,若陪審團接納此結論,應裁定事主死於自然,若在相對可能性標準下未從證據達成結論,便需作出存疑裁決。案件編號:CCDI-3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