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3
MingPao
【明報專訊】香港新的《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下稱新例)於8月28日生效,堵塞「先收款、後付款」工程合約條款,致工人「無糧出」的積弊。孖士打律師行建築及工程法律事務部合伙人梁樂鋒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由於法律醞釀20多年,業界理應有準備。他提醒,法律賦予遭欠薪工人暫停或減慢工程權利,因此業主、發展商及判頭宜準備更多預算應付發薪及費用所需。明報記者 陳偉燊梁樂鋒更指出,工程項目進度放慢與經濟因素有較大關係。至於承建商及持份者出現現金流問題的原因可以很多,但是他不否定,新例下對項目資金流的影響,可能成為發展商推展建築項目的其中一項考慮因素。因此新例具體的影響,他仍拭目以待。堵塞工人「無糧出」積弊梁樂鋒稱,新例涵蓋公共和私營建造項目,並適用於主合同及分包合同。凡涉及不少於500萬元的建造合約,以及提供相關貨品或服務價值不少於50萬元的合約都覆蓋。但是私人工程則排除了現有住宅單位及大廈公共部分的工程。新例規定的付款流程跟現時業界的流程大致相同,但是明確規範付款方在收到付款要求最多30日內發出付款回應,並在60日內向申索方付款,不能長過法定時限。在新例生效前,建築業存在「先收款、後付款」的合同條款,他說,因此一旦供應鏈上游未如期付款,下線並無責任向下游付款,致拖欠金額愈滾愈大。新例生效後,便不容許有帶條件性的付款條款。他更指出:「業界可行謹慎的做法,是檢視一般使用合同條款,並確保沒有與法例相悖的條款。新例執行後,某程度會幫助到業界的現金流。」倡預留更多資金應付發薪根據新例,若有持份者收不到付款方同意支付工程款或經裁定金額時,梁樂鋒表示可據條例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付款方,並知會項目持有人後行使放緩或叫停工程的權利。發展商或業主收到通知後,可考慮適當介入處理。由於新例設定強制條款,梁樂鋒說:「因此任何持份者,包括大判及業主等,均要加緊留意工程項目的現金流狀况,並要有較鬆動的預算或多些資金,去應付工程所需」。日報新聞-相關報道:設審裁機制處理爭議 與國際做法相若(2025-11-03)相關字詞﹕梁樂鋒孖士打律師行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