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6
經濟日報
【本報訊】未補地價居屋若要轉按,須獲房屋署署長批准,否則屬違法。
有居屋業主及財務公司最近因而被分別罰款8,000及1.2萬元,房署過去5年共檢控27名涉嫌人士,強調會致力打擊濫用受資助房屋單位。
財務公司亦被控 罰1.2萬元
有居屋業主以其未補地價單位作抵押,向財務公司借貸,違反《房屋條例》,房署透露,該名業主及財務公司均被檢控,案件經東區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定兩被告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8,000元及1.2萬元,其後財務公司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高院原訟法庭法官在5月12日的判決書中指出,法庭考慮的是整體證據是否支持涉案者有設定押記的意圖,案件中涉及的協議條款,訂明若該居屋業主,在沒有償還對上訴人的債項或其他情況出現時,上訴人可將該居屋單位從第一按揭銀行贖回,將業權契據收歸己有,法庭因此裁定此案件中,將土地押記必然是立約雙方的意圖,亦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因為該押記沒有獲房屋署署長書面准許,所以屬無效,因而駁回有關上訴,維持原判。
違規者 最高罰50萬囚1年
房署發言人提醒市民,非法將未補價資助房屋單位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及協議這樣做,不單是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根據《房屋條例》第27A條將第17B條規定,此為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