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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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於2020年入稟高院控告《大公報》誹謗,指該報在同年6月25日的頭版報道對他構成誹謗,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對方再作相關的報道、刊登道歉啟事,且就誹謗一事作出賠償及加重賠償。
案件其後被轉介往區院處理。黎智英早前申請修改申索陳述書,就有關原告的報道有惡意的指控,再援引101篇針對黎的文章,以證明其對黎一直有惡意、損害他聲譽及人格謀殺。法官高勁修昨頒下判詞指,加入該些報道對案件沒有幫助,反而增加法庭釐清原告方論據的難度,故拒絕其申請,黎須支付訟費。
原告是黎智英,被告是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案件最初為高院案件,黎曾經指出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應設陪審團審訊,但被高院法官拒絕並要黎支付30萬元訟費。其後黎指本案的最高索償金額在300萬元內,故申請交往區院處理並獲法官批准。
黎智英申請修改申索陳述書,提出援引101篇《大公報》的報道證明其對黎有極強敵意,指被告因憎恨黎而長期帶有惡意,當中部分文章內容是對黎的惡意人身攻擊。被告方則反對修訂,指就有惡意的指控須極度具體,現有及擬修訂的陳述均極為空泛,令被告方無法作準備去應對。被告方指黎現時及要求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僅指該些文章帶有惡意,文章內涉及「漢奸」及「肥佬」等字眼屬侮辱性稱呼,但並沒有具體解釋如何構成惡意。黎其後列舉當中3篇文章,但亦僅稱屬「人格謀殺」,且只屬主觀感受,並無事實基礎。
法官則認為,黎提出的修訂相當混亂,且令案件更尷尬及有缺陷。法官又指黎的修訂未能以足夠具體性的陳述,指出文章涉誹謗的完整範圍,令法庭無法明確識別。法官又指黎未能指明該些文章哪部分並非事實,僅籠統稱每篇均偏頗,未指明任何具體內容,令被告無法作回應。法官最終認為修訂對案件沒有幫助,反而增加法庭釐清原告方論據的難度及耗費更多時間,故拒絕其申請。案件編號:DCCJ 67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