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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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名內地女子於24年前在山東與一名港人結婚,並於同年申單程證來港定居,同年誕下兒子並於翌年離婚。惟她續以與港人已婚身份獲批出單程證且隱瞞已離婚一事。入境處調查發現該內地女子早已離婚,遂取消其居留權並撤銷其香港身份證。她不服該決定並提出司法覆核,案件經早前開庭後,高院法官高浩文昨頒下判詞,認為申請人是以欺騙手段取得居留權,她亦不符合定居香港的條件,故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並要她支付訟費。
申請人為趙紅,擬答辯人為人事登記辦事處審裁處,擬有利害關係方為人事登記處處長。法官於判詞開首引用「貓王」皮禮士利的名言形容本案,指「真相就像太陽,你可以暫時遮擋它,但它不會消失」。判詞指趙於2001年與一名何姓港人在山東結婚,並於同年3月以夫妻團聚為由申請單程證,並於6月誕下兒子。但翌月兩夫妻便分開,並於翌年7月在深圳正式離婚,趙獲判兒子撫養權。不過趙一直隱瞞已離婚一事,於2006年1月19日獲批單程證,同年2月21日憑證來港定居。
趙於2010年在內地再婚,並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聲稱已離婚、在港沒結婚,入境處得悉並展開調查。處方於2019年8月21日正式宣告撤銷她的所有入境及逗留許可,並撤回其香港身份證,亦拒絕其香港永久性身份證申請。趙不服此決定並提出司法覆核。
其代表律師指公安局沒有明言,趙透過欺詐取得單程證,或該單程證屬無效,認為審裁處應考慮相關時期的內地法律,以考慮趙未有透露她離婚,會否令她的單程證無效。不過法官認為事實是趙與港人已離婚,不符合在港定居的所需條件,她向處方聲稱已婚亦屬說謊,法庭毋須參考內地法律。法官認為處方有充分證據認定她不符資格來港定居,有權撤銷所有入境及逗留許可,故駁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案件編號:HCAL 132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