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經營借貸業務的商人林義雄指,在2009年與龔仁心達成協議,向華懋慈善基金借出4,285萬元,助對方與陳振聰打爭產官司,但對方沒有還款故入稟法院追討,基金會指該筆款項為捐款並非借貸。高院原訟庭於前年裁定林勝訴,下令基金會償還本金並以年息48%計算支付利息。基金會不服並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判詞裁定基金會就涉款的利率計算方面上訴得直,並指案發時法定利率上限為年息60%,原審法官無足夠證據裁定雙方協議年息48%,下令就此方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本案上訴方是華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答辯人是林義雄。上訴方提出多個上訴理據,當中包括涉案的口頭協議是否存在,龔仁心無必要向基金會其他董事隱瞞該筆是貸款,及如此巨額高息貸款竟全無書面文件等。不過上訴庭認為,龔仁心在爭產官司涉重大財務或個人利益,故有可能向基金會其他董事隱瞞涉案貸款的真正性質,而基金會當時的確急需資金打官司且難以籌措資金,上訴庭認為原審對口頭貸款協議的裁定並無明顯錯誤。
不過就涉案貸款利率方面,案發時《放債人條例》的法定利率上限為年息60%,任何貸款協議超過60%,就會導致貸款無效。而原審裁定的年息48%並非法定最高利率,只是觸發「敲詐性交易」程序的法律門檻。原審法官接納了林義雄就口頭協議的證供,但不接納林供稱的60%利率,而採納48%利率計算,上訴庭認為站不住腳。
上訴庭最終下令把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審理,屆時將重新裁定涉案貸款所涉的「法定最高貸款利率」、法庭應否按利率上限重新考慮貸款協議,及本案貸款是否屬敲詐性交易等。案件編號:CACV 12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