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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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立法會審議修訂《逃犯條例》草案時,林卓廷與其他議員發生衝突,被控兩項「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罪,林不認罪。經審訊後,案件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鄭官拒絕接納陳恒鑌及周浩鼎的證供,指兩人當時的距離根本看不清楚被告與石禮謙之間的身體接觸。而石供稱認為被告碰到他時沒有對他用力,鄭官接納其證供,故裁定被告脫罪。不過鄭官認為被告有自招嫌疑,拒批訟費。
現年48歲的被告林卓廷,被指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兩項控罪指他連同郭家麒及區諾軒等,於2019年5月1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1,襲擊、妨礙或騷擾在會議廳範圍內的議員陳恒鑌及周浩鼎。裁判官裁決時指控方現時的指控是,案發時被告在議會內不斷說話、跟主持會議的石禮謙有身體接觸,並且試圖搶走石的咪高峰,構成「妨礙」或「騷擾」陳恒鑌和周浩鼎開會。
裁判官認為,就陳恒鑌及周浩鼎方面,案發時兩人身處的位置,跟被告和石禮謙的位置有距離,加上兩人和被告就《逃犯條例》的立場不同,故或會「主觀認定」被告接近石的行為構成干擾,難以依賴他們的證供。裁判官又指,從涉案片段顯示,案發時被告跟石禮謙手部有接觸,看上來「似搶咪」的動作,但認為被告沒有作出任何激烈行為。而石亦供稱被告沒有對他用力,且曾問他是否「OK」,裁判官相信石的證供。裁判官認為被告行為只屬可疑,無法肯定他想「搶咪」,亦無證據顯示他有襲擊行為或跟別人共同施襲,故裁定兩罪均不成立。案件編號:ESCC 251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