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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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下稱康宏)3名前高層被指在發行配售債券時串謀鼎成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鼎成)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鼎成處理配售事宜,但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令該公司獲利。上述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串謀詐騙罪成,分別被判囚及緩刑。他們不服定罪上訴,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及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並向終院提上訴。終院昨頒下判詞,指案中4人均同意使用不誠實手段隱瞞關連公司在交易中的角色,判律政司上訴得直,4人的定罪和判刑被恢復,其中兩人未服畢刑期,需再入獄。
本案4名答辯人依次是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康宏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總經理李易明(44歲至53歲)。案發時麥為康宏証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康宏証券)的董事,該公司並非康宏的子公司。麥和李在原審時被判囚7個月和5個月,麥另被禁任公司董事3年。陳被判囚5個月、緩刑18個月、禁任公司董事兩年。黃被判囚4個月,緩刑18個月。
原審法官認為配售協議安排構成關連交易,4人利用鼎成隱瞞康宏證券參與配售,從而避開聯交所調查,康宏董事會亦不知道這安排,麥因此獲得間接利益,是以判處4人罪成;但上訴法庭與其持不同觀點,認為該安排並不構成關連交易,因此撤銷了4人的定罪。控方向終院提出上訴,指上訴庭錯誤地認為需要提供關連交易的證據才能維持其定罪,若案中一連串交易中加入的第三方毫無商業用途,僅用以繞過《上市規則》的話,則本案交易構成關連交易,無論背後有否不誠實意圖或惡意。
終院判詞指,在評定涉案的配售安排是否構成關連交易時,法庭採取以目的為本的方式詮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並應以宏觀的角度審視涉案的債券配售協議安排。康宏和康宏證券在本案中存在交易,在合約鏈中加插鼎成毫無商業目的,康宏與其交易只是幌子,這安排屬關連交易;而麥有受信責任披露自己、王利民(康宏前主席)及馮雪心(康宏前副主席)在此配售協議中的間接利益,不誠實地隱瞞該利益已構成串謀詐騙康宏的基礎。
終院最終裁定4名答辯人均同意使用不誠實手段隱瞞康宏證券在交易中的角色,並恢復各人的定罪及判刑。早前獲上訴庭批准保釋的李和麥仍未服畢刑期,李須即時入獄,麥因不在港而需再作安排。廉署發言人就此案表示,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聯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污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的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案件編號:FACC 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