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06
oriental
有前警員涉於2023年至2024年間在未經授權下利用香港仔警署內的電腦查閱多宗案件的資料,次數多達339次,意圖為其民事索償的申請尋找案例。他承認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高偉雄痛批被告身為警員應維持社會治安,他卻利用權力為自己牟取私利,終判處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劉家洛(36歲,現無業)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據悉被告為前警員,在任時駐守香港仔分區,現已離職。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1月6日與2024年3月20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仔警署為了不誠實地獲取利益而取用電腦,即取用香港警務處操作的電腦存取權。
辯方求情時指劉於過往沒有案底,他願意繼續接受精神治療亦得到家人支持,而社會服務令報告指出劉有悔意,感化官建議法庭判處劉接受161至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刑指,劉身為警員應維持社會治安,保護報案人等涉案人士的敏感資料,他卻利用權力為自己牟取私利,有基礎判處其即時監禁。但裁判官考慮到劉在工作期間有巨大壓力至患精神問題需求醫,而劉於早前還押的14日中應已受到足夠教訓,故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劉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案情指,劉任職警員期間,因精神狀態不穩,於2022年3月曾為工作態度問題與同事發生爭執更激動揮舞原子筆,被鎖上手銬送往青山醫院接受治療。他復工後不被允許佩戴佩槍,只負責處理警署內的泊車工作。兩年後,他就曾被鎖上手銬的事宜入稟高院,試圖追究警署警長周一傑和時任警務處處長蕭澤頤的責任,更為搜集有利民事索償和內部投訴的案例,在未獲授權下進入電子案件系統339次。該電子系統內存有報案人、疑犯等涉案人士的個人資料,而該系統有紅色警告明確表示不獲授權的存取將是刑事罪行。案件編號:ESCC 18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