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弒妻案重審認誤殺再裁決 張祺忠囚7年4個月

2025-11-05    oriental
香港大學機械工程系前副教授張祺忠,涉於2018年以電線箍頸殺死妻子,再把她的屍體藏於行李篋內。張早前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他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其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將案件發還高院重審。案件昨於高院開庭,張否認謀殺罪但承認一項誤殺罪。法官張慧玲指接納被告案發時精神失常,最終判處其入獄7年4個月。 自被捕後一直還押的張祺忠至今已還押了超過7年2個月。張於2020年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成並判囚終身,他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上訴庭裁定其上訴得直,指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排除辯方心理學家的證供,違反了減輕責任原則。 辯方昨引述兩份辯方心理學家報告指,案發時張因工作及與妻子相處的壓力,患有中度至重度的抑鬱症,當時情緒低落、易怒和決策能力下降,令其情緒控制及理性分析能力大減。 辯方求情指張於案發時受抑鬱症影響,他長期處於壓力下卻從未對他人抱怨,也沒有待薄妻子,甚至現在仍為她美言;從兒女的求情信中能看出張性格良好,其兒女、同事、朋友亦有到庭支持,足證早前的殺人行為完全不符合其性格。 而死者控制張的財政,案發前她欲到銀行開戶,提供了一張出自張戶口的400萬元支票,而其知道張戶口內沒有這個數目的金錢,這是她虐待張並對其施加壓力的行為。 法官判刑時指誤殺罪沒有量刑準則,需依案情而定,她接納張非預謀犯罪,即使他犯罪後試圖隱瞞,也不改其案發時情緒控制能力受損的事實;考慮到張願意承擔殺害妻子的責任,在首次審訊時已承認誤殺罪並一直維持此立場,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判其監禁7年4個月。 案情指張於2018年8月17日凌晨,在香港大學偉倫堂的宿舍內,用電線箍頸殺死妻子陳慧文,再把屍體藏於行李篋及放在家中,又製造妻子失蹤的假象。3日後張報案指死者失蹤,但另一方面則製作木箱,把載着死者的行李篋藏於木箱,再運往其黃克競樓的辦公室。不過警員於同年8月28日在該辦公室作全面搜查,並找到木箱和發現死者屍體,張於同日被捕。在張被改判誤殺罪成前,他於首次聆訊時被裁定阻止屍體合法埋葬及謀殺罪成。案件編號:HCCC 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