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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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壹傳媒媒黎智英於2020年入稟高院控告《大公報》誹謗,指該報在同年6月25日的頭版報道對他構成誹謗,故入稟高院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對方再作相關的報道、刊登道歉啟事,且就誹謗一事作出賠償及加重賠償。案件其後被轉介往區院處理,黎智英一方昨申請修改其指控,補充101篇《大公報》對黎的報道,以證明文章帶有惡意,損害他聲譽及進行人格謀殺。法官最後就該申請押後裁決,並於3個月內頒發判詞。
原告是黎智英,被告是大公報(香港)有限公司。案件最初為高院案件,黎曾指案件涉公眾利益,應設陪審團審訊,但被高院法官拒絕並要黎支付30萬元訟費。其後黎指本案的最高索償金額在300萬元內,故申請交往區院處理並獲法官批准。
黎智英一方昨申請修改指控。其代表律師指,早前曾提出會補充101篇《大公報》的報道證明其對黎有極強敵意,現時則表明依賴該些文章指出,被告因憎恨黎而長期帶有惡意,當中部分文章內容非新聞報道,而是對黎的惡意人身攻擊。被告方則反對修訂,並指黎一方把101篇文章分成7類,但沒清楚說明文章內容如何支持其指控,亦沒有清晰說明黎認為文章哪部分並非正確。
據原本的入稟狀指,《大公報》於2020年6月25日在其頭版刊登題為「亂港頭目謀『着草』路線曝光 收費100萬」的報道,其提及有關黎智英的內容均對他構成誹謗。黎認為該篇報道指他有意棄保潛逃,且有意違反保釋條件擅自離港,認為文章的字句屬惡意中傷並非屬實且構成誹謗,令黎造成名譽損害。黎指《大公報》在沒有作出查證及提出證據下對他作出不實的指控,他曾於2020年7月3日向其發出律師信,要求其收回報道及作出道歉,對方卻回信否認指控且拒絕作出道歉,因此控告對方誹謗。案件編號:DCCJ 67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