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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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紫荊黨前成員李佳斌被指替該黨收購慈善機構時,欺詐該黨19萬元資金,李被控一項欺詐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昨於東區裁判法院按受裁決。裁判官鄭潤聰狠批被告的證供大話連篇,且不合邏輯,李最終被裁定罪成,被判囚15個月。
被告李佳斌(30歲,報稱商人)被控一項欺詐罪。控罪指被告於2021年8月26日與2021年11月10日之間向李山及汪韌聲稱收購「共同走過有限公司」,需468,410元,並意圖詐騙,誘使汪韌將款項給予李佳斌,為他帶來利益,或對汪韌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即合共19萬元。案情指,李向紫荊黨訛稱「共同走過有限公司」收購價共約47萬元,而實際收購價為約26萬元,從中詐騙差價約19萬元。
李早前供稱,自己曾與國安公署委派人員接洽慈善捐獻,將20萬元交予金主方「劉先生」,又稱金主收購價為20萬元,他向賣方墊付一萬元按金仍未收回。裁判官批此說法匪夷所思,被告月薪僅8,000元,墊支費用比其月薪更高,並不合邏輯,而沒有任何文件紀錄能證明「劉先生」存在。相反4名控方證人的證供簡單直接,接納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其供詞指出李在黃竹坑會面中,自願承認自己曾欺騙紫荊黨金錢。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李現為兼職倉務員,月入僅5,000元,過往從未有刑事定罪紀錄,懇請法庭從輕發落。裁判官則指案件涉及違反誠信,加上犯案時間橫跨3個月,可見被告並非出於一時貪念,故不會考慮社會服務令,並判處李入獄15個月。案件編號:ESCC 23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