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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電腦犯禁令 警員認罪11‧5判刑

2025-10-23    oriental
前警員涉於前年至去年間在未經授權下利用香港仔警署內的電腦查閱多宗案件資料,因而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昨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於早前提訊曾稱擬不認罪,昨日則表示認罪。案情指,被告曾於警署工作時情緒激動揮舞原子筆而被鎖上手銬,他其後意圖為鎖手銬一事提民事索償,並在警署內私自進入電子案件系統多達339次,為索償尋找案例。裁判官指斥被告因私利而犯案,入獄是適當刑罰,但決定聽從辯方建議先索取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11月5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被告劉家洛(36歲,現無業)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告為前警員,在任時駐守香港仔分區,現已離職。控罪指被告於2023年11月6日與2024年3月20日之間,在香港仔警署為了不誠實地獲取利益而取用電腦,即取用香港警務處操作的電腦存取權。 案情指,劉任職警員期間,因精神狀態不穩,於2022年3月7日曾為工作態度問題與同事發生爭執,更激動揮舞原子筆,被鎖上手銬送往青山醫院接受治療。他復工後不被允許佩戴配槍,只負責處理警署內的泊車工作。劉的工作不需要接觸電子案件管理系統,此系統內存有報案人、疑犯等涉案人士的個人資料,而該系統有紅色警告明確表示不獲授權的存取將是刑事罪行。 劉於2024年3月就在香港仔警署內曾被鎖上手銬的事宜入稟高院,指警署警長周一傑涉及行使非法武力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又指時任警務處處長蕭澤頤涉疏忽及違反僱主責任。為搜集有利民事索償和內部投訴的案例,劉於2023年11月6日與2024年3月20日之間,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進入電子案件系統339次,曾調閱性罪行、毒品及警員行為失當等案件,其中9次是查看自己案件的資料。 劉被捕後,警方在其粉嶺住所內檢獲9張從電子案件系統列印的文件。辯方求情指被告現正失業,過往沒有案底。辯方指被告在案發時情緒不穩,因希望從系統中搜集有利自己民事索償和內部投訴的資料才犯案,他現已撤回民事索償,並對犯案感到後悔。辯方希望法庭不要判處監禁,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編號:ESCC 182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