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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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019年7月21日晚至翌日凌晨元朗西鐵站一帶發生襲擊事件,其中一名46歲男商人被指向當日在現場的黑衣人擲地盤燈及木條且手持藤條,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罪成,被判監4年一個月。該名商人就該條傷人罪不服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薛偉成經開庭處理後,即時拒絕其申請,並於昨頒發判詞解釋裁決理由。
上訴人鄧嘉民(46歲)報稱是商人,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上訴人身穿白衣,在元朗英龍圍外以地盤燈及木棍擲向黑衣人,並手持藤條,站在白衣人前線。
鄧早前就「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指原審法官認為鄧能預想到用木棍或藤條打人必然會帶來嚴重身體傷害的結論是錯誤的。上訴庭法官指出,原審認為鄧不僅是作為串謀傷害黑衣人的一分子,且鼓勵其他白衣人作出傷害行為,已充分證明鄧有意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且強調串謀罪毋須證明其行為實際有造成他人受傷。
法官不授納鄧的上訴理據並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他提醒鄧有權再在上訴庭3名法官席前申請上訴,但如果上訴庭拒絕申請,或會扣減鄧上訴待決期間被羈押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