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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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一隻約5個月大的柴犬,於約兩年前疑被其主人以拖鞋打死。該狗主及後於裁判法院其審訊後被裁定殘酷對待動物罪成,被判囚6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並向高院提出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經早前開庭後,即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姚官其後頒下判詞指,上訴人曾以WhatsApp向他人透露自己「用力過猛」打死狗隻,及後亦曾向警員作招認稱,「我教狗打咗佢兩、三下啫,佢點解死咗我真係唔知」,加上警員亦找到涉案的拖鞋等,認為證據已充分。姚官亦認為判囚6個月並非過重,故維持原判。
上訴人靳琮皓被控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指他於2023年1月17日,在葵涌廣場20樓某單位殘酷地打一隻柴犬,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曾以WhatsApp向友人稱自己用力過猛、把柴犬打死。他於其後被捕,在警誡會面下,招認稱「我隻柴犬叫建寧,好鬼曳,所以有時咪會打佢幾下囉」、「我教狗打咗佢兩、三下啫,佢點解死咗我真係唔知」等,並提及曾用白色拖鞋打狗。辯方案情則指,上訴人當時因心情欠佳、覺得該友人煩厭,才稱自己打死了柴犬,以免友人繼續煩擾他,有關言論「只是一時戲言」。
判詞指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供詞不合情理,若想友人停止追問,可以不回覆,他卻回覆稱「依家得番一隻」,友人必會追問下去。原審最終裁定是上訴人以白色拖鞋打柴犬致其死亡。法官指綜合上訴人在WhatsApp上與友人的對話,及後向警員作出的招認,加上警員事後亦檢取疑拍打該柴犬的白色拖鞋,證供已相當充分,故原審裁斷正確,駁回定罪上訴。法官又指本案情節嚴重,包括上訴人打狗的力度足致其死亡,故判監6個月並非過重。案件編號:HCMA 23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