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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銷案口供涉偽造 12.10裁決續准保

2025-10-17    oriental
男警涉嫌在2022年開始處理10宗案件時,分別偽造口供,以及向上級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男警被控偽造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共兩罪,他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案件昨日作結案陳詞。辯方指案中的報案人之口供不可信,當中有證人在盤問下更承認其推翻表示不追究案件的口供,是想取回其在失竊案損失的金錢。辯方又指被告所涉行為可以內部聆訊方式處理,並未達致刑事案標準。法官把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32歲被告黃耀聰,報稱為警員,現時他已被停職。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1月4日與5日之間,在香港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日期為2022年11月5日據稱由周姓女子作出的口供,但事實上她並沒有作出該口供,意圖由被告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他上司接受該為真文書;於2023年1月6日與7月28日之間,身為香港警務處警員,關於警方調查的9宗案件,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藉着向其上級虛假地表示報案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不誠實地致使上級終止9宗案件調查。 控方昨只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並沒有補充。辯方則指案中的報案人的口供並不可信,當中有事主在盤問下承認想推翻表示不追究案件的供詞,目的只為追回其失去的3萬元。辯方又指就首項控罪涉及已簽署的虛假陳述書,辯方認為不可能是被告冒簽,因為事主一直用英文簽署,如被告冒簽不可能會用中文簽署。辯方又指法庭需考慮被告曾否故意作出一些行為而構成罪行元素,而案件的調查方向等亦非由被告決定,一名高級警務人員亦曾供稱警方調查的9案,最終亦是「無得再查」。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行為並未達致刑事案基準,可以內部聆訊方式處理。 據控方開案陳詞,被告於2012年12月加入警隊,案發期間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就偽造罪,控方指2022年1月一名周姓報案人指稱是一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的事主,同年11月初,周向被告稱不想追究,但因事忙未能到警署提供「不追究證人陳述書」。當時被告稱,會以周表示不追究的口頭承諾為基礎處理案件。被告其後向上級虛稱周已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提供有簽名的陳述書,實際上,周並沒有簽署。 至於另一控罪,控方指被告在案發期間,就5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3宗「盜竊」案,以及一宗「勒索」案中,向上級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案件。至2023年8月,有警員發現其中一案的檔案內,並沒有報案人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通知上司,最終揭發事件。案件編號:DCCC 20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