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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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2019年7月21日晚至翌日凌晨元朗西鐵站一帶發生襲擊事件,其中一名46歲男商人被指向當日在現場的黑衣人擲地盤燈及木條且手持藤條,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串謀有意圖傷人罪罪成,被判監4年一個月。該名商人就該條傷人罪不服定罪,向上訴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庭法官薛偉成開庭處理後,拒絕其申請,並指將於明日頒發判詞解釋裁決理由。
上訴人鄧嘉民(46歲)報稱是商人,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日,上訴人身穿白衣,在元朗英龍圍外以地盤燈及木棍擲向黑衣人,並手持藤條,站在白衣人前線。
上訴方昨向法官確認,不會就暴動罪提出上訴,並只就串謀有意圖傷人罪提出上訴。上訴方指原審法官並沒有根據案例考慮相關控罪元素,包括上訴人是否與他人有協議串謀行事,及上訴人是否可預期有他人會因其行為而使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事實上當日亦沒有人的身體受嚴重傷害。律政司一方則指,根據原審法官的裁決及其引述案例所指的控罪元素,法官確有作出考慮而認為上訴人是與他人串謀行事,並可預期到有人會因他的行為而受到嚴重傷害,其裁決並無不妥。案件編號:CACC 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