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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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五旬女侍應涉嫌向兩名勞工處職員提供總值350元的超級市場禮券及現金,行賄對方協助她向其前僱主申索工資及遣散費,遭勞工處職員拒絕。該女侍應於前日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並獲廉署批准保釋,被告將於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丁淑芬(52歲),被控兩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兩項控罪指被告分別於2024年8月30日及12月16日,分別與兩名助理勞工事務主任會面期間,提供價值50元的超級市場現金券及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
廉署早前接獲勞工處轉介的貪污投訴而展開調查。被告於2012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間受僱於一間飲食集團,2024年8月中,她到勞工處遞交一份申索表,向該飲食集團申索工資及遣散費。根據《僱傭條例》,申索遣散費的法定時限為3個月。由於被告的申索已超過了法定時限,一名勞工處助理文書主任遂協助被告申請延長法定時限,以便她作出申索,並協助她與前僱主安排調停會議。她涉嫌於去年8月30日與該助理文書主任會面時向其提供超市現金券,讓其協助她進行申索,惟職員拒絕接受,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被告其後接獲另一名勞工處助理勞工事務主任通知,其前僱主稱她自願離職,不會派代表出席調停會議,該主任建議被告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被告則在12月16日,向該主任提供現金300元,以協助她繼續向其前僱主進行申索,但遭拒絕,並向上司匯報事件。
廉署提醒市民,貪污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50萬元,市民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