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方融資有限公司於去年11月入稟高等法院,向林作禮及South Bay(Holdings) Limited追討欠款共1.52億元及直至還款前的利息。原告要求法庭下令兩名被告還款。原告其後向法庭申請簡易判決,要求頒令直接勝訴。高院聆案官李匡怡昨經開庭後拒絕接納被告方的抗辯理據,直接頒令原告勝訴及要被告還款,並須支付訟費。
原告是東方融資有限公司,兩名被告依次是林作禮和South Bay(Holdings) Limited(前稱Burane Limited)。林作禮曾提出抗辯理據指,原告公司一名代表曾於2024年中向他作口頭承諾,指原本今年8月到期還款,但可延期至2026年還款,期間毋須支付利息。林又指因他獲延期還款,故需支付60萬元作為補償。而有關2024年8月與訟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從新釐定林每月需支付利息之利率,林稱他雖有簽署協議,但當時代表他的律師並沒有就協議提供詳細法律意見,他不清楚協議內容。
聆案官作裁決指,接納原告方的說法,林稱獲得口頭承諾的說法並不可信且無任何證據證明。聆案官亦信納原告指林支付的60萬元為他應付的利息一部分而非補償。另外有關補充協議部分,聆案官指林並不爭議確看過協議內容且曾簽署,而當時代表林的律師不可能沒有詳細解釋協議內容及給予法律意見,如林的說法屬實,為何沒有提供該名律師之證詞以作證明。
聆案官最終認為林的抗辯理由不可信且拒絕接納,由於被告方並無有效抗辯理據,故判處原告直接勝訴。
據入稟狀透露,根據原告與第一被告林作禮於2023年8月9日及2024年8月9日所簽訂的貸款協議及補充協議,原告借出1.5億元予林,作為抵押人的South Bay(Holdings)Limited,則將其擁有位於淺水灣南灣道的一個住宅物業連花園及車棚,以一切款項形式的第一按法定押記抵押予原告,被告需每月支付利息。
入稟狀續指,被告於去年9月只支付了該月的部分利息共60萬元,其後沒有再支付利息。原告曾發律師信要求對方支付但不果,現根據上述的協議和相關文件,兩名被告現欠原告本金連同截至去年10月13日未支付的利息合共1.52億元及直至還款前的利息。原告要求法庭下令兩名被告還款。案件編號:HCA 240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