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07
oriental
【本報訊】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發生衝突,法律文員杜啟華被指咬斷警長一節無名指,及襲擊另外兩名警員等,被裁定襲警、嚴重傷害他人身體、蓄意傷人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4罪罪成,判囚5年半。事件中一名右手無名指骨折的前總警司入稟區院,向杜提出民事索償。案件經開審後,區院法官羅麗萍昨頒下判詞,裁定被告需為原告受傷一事負責,要賠償原告15.25萬元並支付訟費。
本案原告梁子健,曾是警隊沙田警區指揮官;被告則是杜啟華。原告在入稟狀指,在2019年7月14日約晚上9時54分,被告於新城市廣場3層的店舖「LONGCHAMP」外襲擊原告,令原告受傷及造成損失,因此要求被告賠償。
據判詞指,被告就當日他被指於沙田新城市暴動中襲擊警員一事曾進行刑事審訊,原告是該刑事案中遇襲警員之一,被告在該案中沒有爭議曾襲擊原告,但稱沒有對他造成任何身體傷害,手持的雨傘與原告右手無名指亦沒有任何接觸。原告於本案的證人陳述書卻完全否認該襲擊事件,他在庭上解釋撰寫陳述書時正在監獄服刑,記憶有點模糊,陳述書所述未必準確。法官則指相反地,原告的證人陳述書則清楚交代事件,毫不含糊。
法官亦曾觀看刑事案中曾使用,案發當日的相關影片及截圖,並指證據已被刑事案法庭詳細考慮,原告在本案中再次提出相同論點、以挑戰刑事案已裁定的事實,實為濫用司法程序。被告又指原告執勤時沒有使用合適的防護裝備、及錯判現場環境而作出不合適行動以致受傷,但法官認為這根本並非引致其右手無名指受傷的原因,更指該說法「實在顛倒是非,諉過於人,為正義所不容」。法官最終裁定被告需就原告無名指受傷一事負責,賠償15.25萬元。案件編號:DCPI 196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