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1
oriental
昨日講到,首屆特區政府於1997年底推出租置計劃,以賤價出售大量公屋單位,希望推高香港的整體置業率。該計劃受到絕大部分現有公屋居民歡迎,但始終有部分租戶因為實在太窮或只想長期依賴政府,而無力或拒絕購買。再加上政府在金融風暴後因財赤問題,進一步賤賣了部分原公屋商場及停車場等可帶來穩定收入的資產,令租置屋邨業權變得更為分散。
租置單位的業主、商場及停車場的業主、餘下公屋的租戶,以及擁有餘下出租單位業權的房委會,各方的利益不同,財力不均,難以就邨內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修保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導致許多租置屋邨都出現管理混亂和日久失修問題,甚或成為不法維修集團的圍標對象,問題至今未能有效解決。
針對上述情況,據聞政府考慮若真的重推租置,房委會將保留邨內公共地方的所有業權,獨力承擔相關的管理及維修責任。說得好聽就是勇於擔當的表現,但說穿了就是善於慷納稅人之慨,為本身已享受了多年公屋廉租福利和賤價買樓優惠的租置戶,再進一步送上第三重福利,與透過出售公屋來減輕長遠管理及維修開支的原意背道而馳。
社會對租置計劃的另一批評,是公屋單位賣出一間就少一間,長遠減少出租公屋供應,令居住環境更差的劏房居民更難、更遲上樓。若要興建多一個全新的公營房屋單位補數,單計建築費也需要接近100萬元,而且還未計算地價。也有些人反駁,政府鼓勵現有公屋居民、尤其是富戶購買綠置居或綠表居屋,也是賣一間便少一間,認為以賤賣一間殘舊的現有公屋,來換取減少興建一間全新公營房屋,隨時更為划算。到底誰對誰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