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11
oriental
九巴車長涉於2016年,以身體檢查為名,在屯門住所叫當時年僅9歲的養女脫衣躺在床,再在無戴避孕套下強姦養女。約10日後,車長再涉用陰莖觸碰養女臀部。涉案車長早前經審訊後,被高院陪審團裁定強姦及非禮兩罪罪成判監11年。該車長不服定罪並向上訴庭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於上月經開庭後,裁定車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控方則表明不會要求重審。上訴庭昨頒下判詞解釋裁決理據。上訴庭指原審法官指引陪審團時錯誤地把事主向友人等透露遭強姦一事視為新近投訴使用,且用以評估事主證供可信性。
現年62歲的被告孔慶聯,被捕時任職九巴司機。上訴方提出的上訴理據包括,原審法官游德康錯誤接納事主X於2022年向友人及警員作出的投訴作為新近投訴,並錯誤指引陪審團以該投訴來評估X證供的可信性及真誠度,且未有妥善指引陪審團關於X投訴時的情緒狀態。
上訴庭指,控方引用新近投訴作證據時須解釋理由,辯方有權反對其可接納性,但控辯雙方均沒有遵循有關程序,令新近投訴證據以不當目的被引用,用以支持事主指控被告強姦及非禮之證供的真實性。控方辯稱可用該些投訴作為反駁X是近期捏造指控,但控方未有按程序於開審前釐清證據用途,使原審法官錯誤指引陪審團把投訴視為新近投訴,故構成重大不當。因此上訴庭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由於控方向上訴庭表明,不會就案件要求重審,故上訴人可獲釋放。
控方案情指,現年17歲的X於2010年時,母親與X生父分開,並把X交給寄養家庭,由上訴人及他妻子照顧。2022年8月,X情緒崩潰想自殺並向友人說,在2016年遭上訴人強姦,同年9月因企圖自殺被救下後再向警員披露事件。
X向警員稱,2016年夏天某日,住所只得上訴人和她,上訴人叫X入他的房,稱要做身體檢查,叫她躺在床上,繼而脫去她衣服。上訴人之後爬上她身,其後她感覺上訴人把陰莖插入她的陰道,她試圖掙脫,但不成功。上訴人再嘗試前後移動,她感覺到一陣灼熱,直至長大後始知上訴人當時射了精。事件發生後約10日,上訴人又涉用陰莖隔着衣服觸碰X臀部並移動。上訴人最終被捕。案件編號:CACC 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