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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偽造口供呃上司 表證成立10‧16結案陳詞

2025-09-10    oriental
男警涉嫌在2022年開始,處理10宗案件時,分別偽造口供,及向上級訛稱投訴人不再追究。男警被控偽造及在公職中行為失當共兩罪,他否認控罪,案件於早前開審,區院暫委法官黃國輝昨裁定被告面對的控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法官把案件押後至10月16日作結案陳詞,被告續准保釋。 32歲被告黃耀聰,報稱為警員,現時他已被停職。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11月4日與5日之間,在香港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日期為2022年11月5日據稱由周姓女子作出的口供,但事實上她並沒有作出該口供,意圖由被告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他上司接受該為真文書;於2023年1月6日與7月28日之間,身為香港警務處警員,關於警方調查的9宗案件,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而故意藉着向其上級虛假地表示報案人不再追究上述案件,不誠實地致使上級終止9宗案件調查。 據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2012年12月加入警隊,案發期間先後駐守旺角及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 就偽造罪,控方指2022年1月一名周姓報案人報案指稱是一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的事主,同年11月初,周向被告稱不想追究,但因事忙未能到警署提供「不追究證人陳述書」。當時被告稱,會以周表示不追究的口頭承諾為基礎處理案件。被告其後向上級虛稱周已簽署「不追究證人陳述書」,並提供有簽名的陳述書,實際上,周並沒有簽署。 至於另一項控罪,控方指被告在案發期間,就5宗「以欺騙手段獲得財產」案、3宗「盜竊」案,以及一宗「勒索」案中,向上級虛稱報案人不再追究案件。至2023年8月,有警員發現其中一宗案件的檔案內,並沒有報案人的「不追究證人陳述書」,隨後即通知上司,最終揭發事件。 控方早前傳召多宗上述案件的事主出庭作供,有越南籍事主稱曾報案指家中失竊6萬元至7萬元的金器,之後獲警員告知未有調查結果,要繼續等候。她稱不懂得讀寫中文,警員卻叫她簽署中文的文件。其他事主亦指未曾向警方稱不再追究案件。案件編號:DCCC 202/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