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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車違泊太擾民 新例必須嚴執行

2025-09-10    oriental
香港「死車」違泊嚴重,幾乎每個停車場都有死車長期被棄置,不僅佔用珍貴的泊位,更會構成衞生問題。今年1月《東呼即應》曾落區直擊,發現死車問題已蔓延至公屋停車場。運輸署終於有所反應,12月22日實施新的車輛登記及領牌制度,要求兩年或以上未領牌的車輛車主,在3個月內為車輛重新領牌、將車輛拆毀,或永久送離香港,並完成取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 運輸署指出,為了從源頭打擊不當棄置車輛問題,會向有關車主發出通知書,如車主在3個月通知期屆滿前仍不採取行動,即屬犯罪。首次定罪最高罰款10,000元和監禁3個月;其後每次定罪最高罰款25,000元和監禁6個月。除非已繳付罰款,否則運輸署可根據法庭命令,拒絕向被定罪車主發出或續發駕駛執照、不處理涉事車輛的過戶申請,以及拒絕向涉事車輛或被定罪車主名下其他車輛發出車輛牌照。 死車問題已成香江一景,不少車主為貪方便和慳錢,拒絕「劏車」處理廢舊車輛,任其長期棄置於停車場,佔用泊位之餘,車輛更因為無人打理而生銹、車胎漏氣、堆積垃圾、孳生蟲患,堪稱烏煙瘴氣,有礙觀瞻。同時因為停車場屬於私人地方,車主進閘時有登記,成為持份者之一,即使車主欠繳停車費多月,管理公司亦無權拖走車輛,頂多只能透過車牌向運輸署查詢車主個人資料,寄送欠費通知。若情況無法解決,管理公司只能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 當局終於「的起心肝」處理死車問題,遲到好過冇到,對公眾來說始終是好事,惟新例卻「留下尾巴」,車主在3種情況下可獲豁免,包括正等待零件維修送驗後續牌的車輛;車齡30年或以上、正妥善保存作私人收藏而不會在路上使用的車輛,以及妥善保存於車輛經銷商作寄賣的車輛。要是有車主以此為藉口拖延或拒絕處理死車,絕對不足為奇。 更重要的是,當局是否能夠持之以恒、有法必執。所謂世不患無法,而患無必行之法,香港形形色色的法律還少嗎?但違法亂象依然屢禁不止,究其原因,跟當局執法有姿勢、無實際脫不了關係。如果運輸署發出通知書後便不了了之,車主不跟從也沒有後果,那麼新例訂立得再完善也跟空文無異。這樣的質疑絕非無的放矢,反而是各大部門的「死症」,例如過去屢有屋宇僭建,或必須修葺,以至違反消防條例等違規事例,有關部門發出相關命令便沒有跟進,直到「死人冧樓」、「搞出人命」才亡羊補牢,一切已經太遲。 何況運輸署「往績欠佳」,單是早前本報揭發「免試簽發香港正式駕駛執照/臨時駕駛執照」申請服務被排隊黨攻陷,即使運輸署改為實名登記或網上預約,依然無法杜絕代辦公司聘請排隊黨和「炒籌」,足見署方無法對症下藥,被動應對。說到底,死車亂象存在已久,跟當局過去敷衍塞責相關,隨着新例推出,能否一雪前恥,還看運輸署執法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