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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3高層涉騙脫罪 終極上訴押後裁決

2025-09-05    oriental
【本報訊】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下稱康宏)兩名前高層及一名經理,被指在發行配售債券時,串謀一間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該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事宜,但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並支付其中96%的佣金給康宏的關連公司,涉款4,960萬元。上述4人被廉署控告兩項串謀詐騙罪,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4至7個月,其中兩人獲准緩刑18個月。4人早前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律政司不服並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終院自周三(3日)起開庭處理該上訴,至昨日聽畢陳詞後,押後裁決。 本案4名答辯人依次是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康宏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鼎成)總經理李易明(44歲至53歲)。案發時麥為康宏證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董事,該公司並非康宏的子公司。 是次法律爭議是就《上市規則》第14A.25條,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是否須有直接合約關係才可進行關連交易?若某前台方與某上市公司訂立一份服務協議而不具真正商業目的,且事先安排由前台方聘請該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實際向該上市公司提供該服務,當該關連人士受聘時,是否構成條例所指的關連交易。 其中一名答辯人,康宏前經理黃淑安的代表昨指,案發時黃只是單純執行上司指令,鼎成的前總經理也只是作為經紀,接收客戶指令並轉達他人。而鼎成的前總經理李易明之代表亦指,李只是遵循命令行事,並作為經紀接收客戶指令並轉達他人,相關協議最終亦由相關負責人員簽署。代表指李與執行協議的相關電郵來往,沒有聯絡康宏更高層人士。 案件編號:FACC 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