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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藏大量毒煙彈 囚5個月不獲放生

2025-09-05    oriental
執法部門於去年底在長沙灣一工廠大廈單位外,截查一名離開單位的本地男子,並在單位內檢獲依托咪酯及電子煙煙彈等。部門懷疑有毒販將依托咪酯粉末混入甘油,加工後以煙彈出售。涉案男子早前承認兩項管有第I部毒藥罪,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5個月及罰款1,000元。辯方求情指被告要為患乳癌的母親籌藥費而犯案,望可再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但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為官以來從未見過有報告會建議涉毒案被告接受社服令,而且就本案毒品的數量,與被告干犯販毒罪無異。 現年21歲的被告鄧嘉熙,報稱無業,他被控兩項管有第I部毒藥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0月31日,在九龍長沙灣瓊林街109號聯興工廠大廈4樓某單位外及另一單位內,並非按照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條文的規定,管有毒藥表第I部所列毒藥,即依托咪酯。 辯方昨進一步求情指,雖然被告的感化報告不屬正面,被告亦不甚合作,但只是因被告不想將此案告知家人,以免刺激其患乳癌的母親。辯方指驗毒報告顯示被告沒有毒癮,而被告母親患癌後,每月的標靶藥費需要約8萬元,被告是因一時貪念和鹵莽,而誤信不良人士,望能資助母親的醫療費用而犯案,希望裁判官可再提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不過,裁判官指他為官多年從未見過有感化官會建議涉毒案的被告接受社服令,因感化官會憂慮被告影響到其他履行社服令的人士。裁判官又指從被告身上搜出不少涉案毒品,相信他並非自用,雖然現時控罪並非指控被告販毒,但其實沒有分別,只因當時依托咪酯尚未歸類為毒品。裁判官認為涉案的依托咪酯分量不少,但由於當時情況,故不會以販毒罪考慮判刑。 裁判官以監禁8個月作量刑起點,因有分發的風險故加刑至監禁9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年輕及無案底,最終判處被告就兩項控罪監禁5個月及罰款1,000元。案件編號:WKCC 485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