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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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康宏環球(前稱康宏金融控股,下稱康宏)兩名前高層及一名經理,被指在發行配售債券時,串謀一間證券公司的總經理,表面上安排該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事宜,但隱瞞實際配售由康宏的關連公司進行,並支付其中96%的佣金給康宏的關連公司,涉款4,960萬元。上述4人被廉署控告兩項串謀詐騙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兩罪罪成,判囚4至7個月,其中兩人獲准緩刑18個月。4人不服定罪,早前獲上訴庭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擱置判刑,律政司不服並獲終院批出上訴許可,終院於昨日開庭處理該上訴,案件今天繼續審理。
本案4名答辯人依次是康宏前行政總裁麥光耀、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康宏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有限公司(下稱鼎成)總經理李易明(44歲至53歲)。案發時麥為康宏證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的董事,該公司並非康宏的子公司。
是次法律爭議是就《上市規則》第14A.25條,上市公司與關連人士之間是否須有直接合約關係才可進行關連交易?若某前台方與某上市公司訂立一份服務協議而不具真正商業目的,且事先安排由前台方聘請該上市公司的關連人士實際向該上市公司提供該服務,當該關連人士受聘時,是否構成條例所指的關連交易。
律政司一方認為上訴庭錯誤詮釋條例,錯誤地認為需要提供關連交易的證據才能維持其定罪;控方未能證明存在關連交易;康宏的3名答辯人毋須承擔義務,向配售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潛在投資者及港交所披露所涉及的股份配售協議;即使向董事會作出披露,股份配售協議都會獲批准。
律政司一方昨指若案中一連串交易中加入的第三方,是毫無任何商業用途,僅用以繞過《上市規則》的話,則本案交易構成關連交易,無論背後有否不誠實意圖或惡意。答辯方則指,法庭不應帶偏見審視任何協議或交易,只要隱瞞一方有義務向另一方披露事項,才構成串謀欺詐。案件編號:FACC 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