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東方融資有限公司於去年5月入稟高院,向陶婉芬及銘裕有限公司追討欠款共1.3億元及逾期還款利息,要求法庭下令兩名被告還款。高院暫委法官李樹旭在今年6月頒判詞,認為被告抗辯理由不成立,下令剔除。原告就陶婉芬方面可獲直接勝訴,就銘裕有限公司的判決,法庭昨亦判處東方融資勝訴,同時下令銘裕須支付訟費。
原告是東方融資有限公司,兩名被告依次是陶婉芬(To Yuen Fang Louise)和銘裕有限公司(Eminent Gain Limited)。據入稟狀透露,根據原告與陶婉芬於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間所簽訂的一份貸款協議以及兩份補充協議,原告借出1.94億元予陶,作為抵押人的銘裕有限公司,則將其擁有位於香港中半山的兩個住宅物業及兩個停車位,以一切款項形式的第一按法定押記抵押予原告。根據上述的協議和相關文件,兩名被告現欠原告本金1.3億元及逾期還款利息。
今年6月24日,法庭頒判詞,認為被告抗辯理由不成立,下令剔除。原告就陶婉芬方面可獲直接勝訴,陶須償還1.3億元欠款及利息。就銘裕方面,原告在7月15日申請缺席判決,要求銘裕把香港中半山的兩個住宅物業及兩個停車位交吉,並償還1.3億元欠款及利息。
高院暫委法官李樹旭昨在判詞指出,銘裕已有足夠機會抗辯。銘裕沒有及時更換事務律師,屬於它自己的錯誤,不應因而獲益。法庭認為原告申請缺席判決的理據充足。對於銘裕要求法庭給予42日期限,而非一般28日期限交吉,法庭審視相關理由後,認為沒有原因偏離一般做法,下令銘裕在28日內交吉有關單位和車位,被告須以彌償基準支付訟費。案件編號:HCA 91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