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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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中銀集團保險的一名時任職員涉嫌向經紀公司董事索賄,以協助對方就600輛新的士車保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涉及保費逾2,400萬元。而經紀公司董事拒絕同流合污,沒有答應該職員的要求。該職員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代理人索取利益罪罪成,昨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4個月。裁判官林子康指被告利用職位主動索賄,犯罪行為性質嚴重,雖然最終沒有成功收取賄款,但社會絕不容忍貪污賄賂,必須判處監禁式刑罰。
被告黃嘉榮(39歲),於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案發期間,是中銀集團保險的經紀代理拓展部團隊主管,該部門就銷售汽車保險等保險產品聯絡保險經紀公司,包括萬和保險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萬和保險)。萬和保險會就新的士的汽車保險,安排客戶向中銀集團保險購買保單,並向中銀集團保險收取保費金額的5%作為佣金。萬和保險一個客戶計劃於2022年中為逾600輛新的士購買汽車保險。萬和保險一名董事與中銀集團保險協商期間,提出把每輛的士每年保費由4.55萬元調低至4萬元,或提升萬和保險的佣金至7.5%。
案情指,被告向該名萬和保險董事表示,會協助萬和保險在該項投保協議取得中銀集團保險批准,並多次向對方索賄,索賄金額為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總額的1%至3%。不過,該名萬和保險董事沒有答應被告的索賄要求。若有關貪污勾當如被告計劃進行,逾600輛新的士以年度保費4萬元投保,上述投保協議的年度保費共逾2,400萬元,涉案賄款可達逾24萬元。案件編號:ESCC 323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