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前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33,250元,當中109,2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商住廈天台擅搭建
有關個案涉及大角咀福全街一幢商住大廈天台上的一個搭建物,面積約20平方米。該僭建物並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