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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令拆僭建 罰款逾5.3萬

2025-11-25    東方日報
【本報訊】元朗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五(21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53,580元,當中33,58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2共同業主被定罪 有關個䅁涉及元朗丈量約份第119其中一個地段上一個面積約140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兩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