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41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被揭發沒有在法定時間內,就其劏房的規管租賃提交表格AR2等,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相關規定,被差估署提出檢控。該41名業主在上周五(14日)及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被判處罰款介乎800元至6,000元,合計罰款共82,200元。
差估署迄檢控逾1300個案
涉案業主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天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差估署於早前發現該些業主涉嫌違反相關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署方向該批業主提出檢控。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估署已成功檢控1,318宗個案,而就法庭已處理的983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860名分間單位業主,罰款介乎400至41,600元,合計總罰款共2,621,210元,另有335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