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西貢一名獨立屋業主因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11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50,250元,當中30,25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有關個案涉及西貢丈量約份第217其中一個地段一幢獨立屋外牆附建的兩個伸建物及地下、天台及高層天台加建的若干搭建物,面積共約28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