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漠視清拆令 5業主共罰款51萬

2025-10-31    東方日報
【本報訊】5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周二(28日)在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510,190元。第一宗個案涉及上水新樂街一幢住宅大廈天台及平台上的3個搭建物,面積共約75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分別向兩名涉事業主發出3張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317,710元,當中222,71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涉及3個物業 第二宗個案涉及沙頭角上禾坑一幢3層高面積約100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亦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向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104,280元,當中84,28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三宗個案涉及觀塘觀塘道一幢工業大廈地庫的違例改建,包括在公用樓梯的入口處加建搭建物、將防火磚牆換成耐火能力未符標準的玻璃牆,以及拆除凍倉工場內的防火磚牆及防火門。該些改建工程影響樓宇的耐火結構,違反《建築物(建造)規例》。屋宇署向該名業主發出清拆令。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88,200元,當中53,2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