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0-24
東方日報
須向平民屋宇交還單位 支付訟費
大坑西邨宣布重建後,有少數居民未搬走,要求管理屋邨的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民屋宇)合理安置,平民屋宇則循民事控告拒遷居民。就其中5名居民與平民屋宇之間的案件,早前經區院審訊後,法官陳錦泉昨日頒下裁決,裁定平民屋宇就該5宗案件均勝訴,該5名居民需將相關單位交還平民屋宇,並要支付訟費。
原告是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7名被告分別是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馬媚媚、關翠華、馮德樂和譚蕙蘭,但關翠華及馮德樂於案件開審後不久向法庭表示已與原告達成和解,現時只有5名被告。平民屋宇表示歡迎裁決,並呼籲違約佔用者按判決交還單位,讓大坑西邨重建工程全面展開。
居民哽咽擬上訴
被告之一的關偉建到庭拿取判詞後情緒激動,哽咽指市區重建局很殘忍,安置不應該是給錢了事,又指5年間街坊稱得上是流離失所。關稱自己被安置於豉油街一單位,生活空間只有53呎左右,希望政府官員可正視此問題。他表示尚未看判詞,若敗訴會選擇上訴。
判詞指,本案並無爭議的是原告為大坑西邨之合法業主;各被告人的上一代家庭成員,就相關單位,自1970年代開始,都與原告簽訂租約,一直以租戶身份交租及分別佔用相關單位;相關租約已正式期滿,各被告人都收到平民屋宇發出的「終止租約通知書」,但均沒有交出單位。法官指,租約期滿後業主有收樓的權利,各被告人必須交還相關單位,原告亦強調雖然其是非牟利機構,但不影響收樓的權利。
本案有被告爭議,其祖父於早年曾經購入位於大坑西邨地段內,當時未清拆的光民村之平房,遷入大坑西邨後,該單位亦是屬於他們,所交的「租金」,只屬屋邨管理費。不過法官指出,光民村只是政府當時授權市政局指定為徙置區,以許可證方式容許獲批准人士佔用,政府有絕對權力撤銷。根據當時的租購合約,有關租戶或購買者可至少在該10年期內佔用及「擁有」該平房,但相關佔用許可證一旦被撤銷及房舍被拆卸,其任何權益亦相應地同時消失,因此該些被告並沒有大坑西邨單位的業權。
有被告引用不容反悔原則,指不能夠在沒有回遷安排下,強迫其遷走,但法官指,該被告的意思是要讓其不止地住在大坑西邨,該聲稱大大超出了原告的承諾。至於有被告爭議有關租約有隱含約定,租戶有權繼續佔用有關單位除非他們欠交租金或不遵守租約的其他條款,但法官指該些所謂的隱含條款並不合理及不清晰,故拒絕接納。法官最終裁定5名被告均敗訴,需交回單位及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DCCJ 5505、5507、5509、5546、558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