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上周五(17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3.68萬元,當中的7.68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涉100平方米搭建物
有關個案涉及元朗丈量約份第115約其中兩個地段上一幢4層高面積約100平方米的搭建物。由於有關僭建物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豁免證明書,而且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清拆令。他們沒有履行相關清拆令,故遭到屋宇署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