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美都大廈樓齡已達67年,參照《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規定,於1987年或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必須提升至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水平。
而事發的14樓走廊和梯間雖有部分消防設備,但梯間無花灑系統。
樓齡達67年 須提升安全水平
本報昨到大廈了解,發生火災的14樓有消防喉管、滅火筒及火警鐘,樓梯間未見有灑水裝置,樓梯亦有雜物。
法例定明,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擁有人/佔用人須提供不同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如住用建築物要有消防栓及喉轆系統等。
至於綜合用途建築物(即商住建築物)的非住用用途部分,須有自動噴灑系統(花灑系統)。
倘有合理理由 指示可延遵辦
消防處的遵辦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就列出,安裝花灑系統存在3個困難,包括因業權問題影響安裝位置、超出結構負荷或空間不足,難以安裝消防缸、因建築物的前樓梯地下出入口空間不足,難以安裝入水掣。
而大廈雖有收到「消防安全指示」,但未獲遵從。指南指出,只要提供實質而合理的理由,會因應個別情況,切實地考慮延長遵辦「指示」的期限。
責任編輯:吳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