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兩名共同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前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89,440元,當中49,44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涉住宅地下搭建物
有關個案涉及大埔富善街一幢住宅大廈地下一個面積約18平方米的搭建物。該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業主發出清拆令。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兩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