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1名俗稱「劏房」的分間單位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相關規定,於本月1日及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8.81萬元。當局指,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持續加強執法行動,至今已合共檢控1,143宗個案,法庭已處理的803宗個案,均全數成功定罪,共涉及696名分間單位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4.16萬元,合計總罰款共210多萬元,另有340宗個案則正等待進行聆訊。
1人犯16罪 包括無出示水電帳
涉案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及/或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包括要求租客支付的次期租賃租金超過《條例》所准許的最高租金款額)。其中一名業主觸犯上述首項共16宗罪行而被判處罰款16,000元。
估價署於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