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5-22
東方日報
【本報訊】獲分配入住柴灣漁灣邨公屋單位40多年的六旬女租戶,被房屋署發現其單位在半年間近乎沒有用水電紀錄,且就14次家訪均沒有應門,遂要收回單位。該住戶解釋因長期在新界狗場工作,不時在狗場留宿,上訴委員會認為她長期不在上址居住而駁回上訴。該住戶不服該決定,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高院法官楊家雄早前經開庭後,昨頒判詞裁定該住戶勝訴,並頒下移審令,發還上訴委員會重新考慮。
申請人是李翰思,建議答辯人是上訴委員會(房屋),房委會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現年67歲的申請人於1977年與母親及兄長獲分配柴灣漁灣邨漁安樓一單位,其後因母親身故及兄長遷出,她於2007年成為單位承租人。房屋署於2023年7月至去年初,就該單位的居住狀況作調查,發現207天內有205天的單位水錶讀數為零,電錶亦一直停留在6度,14次家訪亦無人應門。房委會於去年4月30日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申請人於5月31日將該單位騰空。申請人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於去年11月被駁回。
退休長者任流浪貓狗義工
申請人解釋,她是領綜援的退休長者,亦是救護流浪貓狗義工,要不時到位於新界的狗場工作,與她的柴灣住所相距3小時車程。她又稱住所的電力線路已用了40多年,現已損壞故沒有電力供應;用水方面,她會收集水龍頭的滴水以作日常自來水使用,並只用作梳洗。她稱因在狗場工作繁忙,故在狗場留宿,但只是睡在椅子上。上訴委員會認為客觀證據顯示申請人長期不在該單位居住故駁回上訴。
法官認為,上訴委員會信納申請人上訴的事實基礎,即她因要照顧流浪貓狗而非恒常在單位居住,而狗場留宿屬臨時性質,休息環境也極不理想,但委員會未能解釋不信納申請人的是甚麼,故認為其考量及決定有悖常理。法官強調,公屋資源珍貴,不容濫用,本個案案情獨特,亦關乎申請人重要的權益,故須慎重考慮,但不應被視為具方向性先例。
案件編號:HCAL 211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