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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構築物須符地契 私人農地同受限制

2025-05-20    東方日報
【本報訊】香港地少人稠,土地資源彌足珍貴。市民若作為私人土地的業權人,一般而言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非法改建或非法建設構築物,否則有可能構成違反土地契約,若是未經批准在私人農地上搭建構築物,亦屬違反地契條款。地政總署除了其他土地行政工作外,亦負起執行契約條款的職責。 無作糾正可釘契 重收地段 一般而言,若發現有違反契約條件的情況,地政總署可採取適當的執行契約條款行動。地政總署通常會發出警告信,要求有關業主在指定時限內糾正違契情況。如業主沒有在限期前作出糾正,地政總署可把警告信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即俗稱「釘契」。如違契情況嚴重,例如對公眾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致使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地政總署可重收有關地段或把相關權益轉歸政府。 至於建築物內某一用途是否違反土地契約,視乎相關地契的條款和條件、就有關地段簽立的相關文件,以及土地及其上建築物的實際使用情況而定,不宜一概而論。建築物即使屬同一類型,亦可受載有不同條款和條件的地契所規管。 不過,地契屬私人契約,地政總署是以地主身份作為契約一方執行地契條款,地政總署以此身份採取的行動並不涉及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