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浙江省杭州市一名女子去年購置預先裝修樓花,直至1月喜見單位提早完成裝修,卻發現成為示範單位,遂要求開發商賠償。政府人員確認開發商法律上無義務告知,雙方正洽談賠償方案。
銷售經理僅稱忘通知
肖女士去年8月斥資379萬元(人民幣•下同,約406萬港元)購買杭州蕭山區宸樾世紀軒單位,預計2026年年底精裝修交付。她1月見到單位完成精裝修並亮燈,上門發現成為示範單位。銷售經理僅稱忘記通知,對此表示不好意思,交付前會清走屋內物品,並承認示範單位資料未有備案,理由僅稱是集團決策。
肖女士丈夫不滿裝修破壞單位牆面牆紙,且示範單位售價應該更低,故要求銷售商按照出租單位價格賠償。杭州蕭山區住建局治安站人員解釋,涉事示範單位類別毋須備案,開發商亦無法律義務告知,業主要求賠償10萬元(約10.68萬港元)金額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