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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貢原居民串謀發展商「套丁」囚3個月 稱受世叔伯唆擺訛稱唯一業權人

2025-02-26    星島日報
年僅24歲的西貢相思灣村原居民與「世叔伯」串謀「套丁」,申請興建丁屋時訛稱他為該地段的唯一業權人,令地政總署向他批出在西貢興建丁屋的建屋牌照。事件在27年後東窗事發,現年50歲的原居民承認串謀詐騙罪。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昨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時指,被告雖指自己受「世叔伯」唆擺,亦沒有直接的金錢得益,但他可獲一幢3層丁屋的其中1層。梁官另考慮到本案若非被告主動招認,否則控方難以檢控,經酌情扣減後,判囚3個月。 ▍記者劉曉曦 ▍ 根據丁屋政策,每名年滿18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皆可行使「丁權」一次,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新界認可鄉村範圍內興建一幢丁屋自用,但有關「丁權」不可轉讓。惟現年50歲的西貢原居民黃詠康在1998年申請興建丁屋的過程中,與發展商鍾鏡華串謀向地政總署作出虛假陳述,詐騙地政總署於2018年批准他興建丁屋。 官指被告對法律無知 梁官判刑時指,黃出於對法律無知而犯案,但本案若非黃主動招認,否則在案件事隔多年的情況下,控方難以檢控,現時全靠被告全盤托出本案案情,控方現才可完全依賴黃的招認來控告黃。 辯方求情時提到,黃申請興建丁屋時年僅24歲,角色比較被動,只是一直等待申請審批,而黃在控方調查時坦白招認協助調查。辯方指黃現已被還柙18日,此等經歷對黃來說十分震撼,黃亦非常想念妻子及新生女兒,冀法庭寬大處理,或考慮判處緩刑。 案情指,黃詠康於1998年9月向地政總署申請在村內興建一幢丁屋,先後向該署遞交多份文件,並與地政總署人員會面。黃訛稱他是相思灣村有關土地地段的唯一業權人,無意亦從來沒有將「丁權」售予其他人士或發展商,或與他人協議轉移相關權益。 廉署調查後發現黃鍾兩人已達成協議,黃行使「丁權」,鍾為他建屋,3層丁屋在2021年完成興建後,黃可獲分其中一層單位,其餘兩層單位的業權則屬鍾。 案件編號:KTCC2126/2024 本案性質嚴重,牽涉丁屋政策,而丁權在香港比較獨特亦實屬貴重,黃受到「世叔伯」唆擺,雖然沒有直接金錢得益,但可以獲得三層樓中的其中一層,考慮被告認罪及求情陳詞後,判囚三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