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26
東方日報
【本報訊】在警隊任職33年的「老差骨」,於退休後申請入住葵涌石籬二邨公屋單位獲批,至去年房署抽查,發覺他在1989年曾跟前妻在黃大仙買樓,並擁有一半業權,遂着令他遷出。這名前警員不服該決定,向房署上訴委員會上訴,卻遭駁回,他不服並於上周五(21日)向高院申司法覆核許可。他在申請書指離婚後已把黃大仙單位轉讓予前妻,惟對方沒完成轉讓物業程序;強調沒擁有物業實質權益,要求法庭撤銷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申請人是林江石,居於葵涌石籬二邨石禧樓一單位,擬答辯人是上訴委員會(房屋)。申請書指,申請人現年66歲,於1980年加入警隊,2014年3月退休,並搬離警察宿舍,申請4人公共房屋。2017年6月,他獲分配石籬二邨單位。政府於2023年收緊富戶政策,申請人則於同年10月再簽署「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
據申請書指,2024年5月,房屋署經抽查後,指稱申請人在1989年曾跟另一人以聯權擁有的方式,購買九龍竹園翠鳳街翠鳳樓一單位,申請人擁一半業權。申請人在警誡下解釋,上述單位是他跟當時的妻子所買。兩人於1996年離婚,據法庭判決,單位完全轉讓予前妻。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前妻完成轉讓物業程序,惟她持續無視。同年7月,房署向申請人發出遷出通知書,申請人就決定提上訴,遭上訴委員會駁回。
聲稱無實質權益
申請書續指,雖然轉讓程序沒有執行,惟自1996年跟前妻離婚後,申請人便再沒擁有物業的實質權益。申請方提出多項司法覆核理據,指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不合法,誤解或誤用房署政策;剝奪申請人租住公共房屋的權利,屬不合理及或違憲;上訴委員會沒有給予充分理由駁回上訴,涉程序不當。
案件編號:HCAL 47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