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李雪菁涉於兩年間違反港大自行租屋津貼計劃規則,向港大訛稱居住於九龍塘單位,惟其後被揭與父母同住沙田九肚山獨立屋,疑詐騙津貼共約72萬元。李雪菁早前否認欺詐罪受審,暫委法官張志偉昨於區域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認為其留宿沙田住所只為照顧患病的父親。
信留宿沙田只為照顧病父
張官昨頒下裁決理由書提及,被告自2005年起與同居男友共住九龍塘住所,惟被告自2021年11月後,出現在沙田住所的次數增加。辯方提及被告在沙田留宿的原因,皆因出於照顧患病的父親,但並不等於被告已捨棄了九龍塘住所,另引述女傭證據指被告沒有在沙田留下長期的生活痕跡,反而更符合一名定時回娘家探望患病親人的行為表現。
張官終認為,根據在住所的逗留時間評定是否「主要」的居所並不完全正確,只要港大自行租屋津貼的申請人將住所作為居住用途便已合規例,不一定須作為主要居所。
將住所作居住用途已合規
54歲被告李雪菁,為香港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被控一項欺詐罪,即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向港大虛假表示她已遵守規管批出自行租屋津貼的規則及入住規則、意圖詐騙而誘使港大向她發還租金、差餉和管理費共722400元,導致她獲得利益或港大蒙受不利。
案件編號:DCCC 263/2023記者 黃巧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