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違反租契,容許力高顧問公司使用位於將軍澳工業邨的蘋果大樓,隱瞞科技園公司近21年。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黎智英被判囚5年9個月、罰款200萬元及被取消擔任公司管理層等資格8年,黃偉強則被判囚21個月。兩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出上訴,並指蘋果沒有為力高申請共用或佔用部分土地的牌照,故兩人沒有責任披露力高的存在及相關資料,惟律政司則認為蘋果按租契有責任披露力高的工作性質,並主動申請牌照,現則因沒有披露力高的資料又沒有為力高申請牌照而違反租契條款。
租契指明供出版印刷報章雜誌
上訴人黎智英及黃偉強分別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及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代表,律政司由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代表。涉案牌照申請制度指明,承租人的附屬公司、有聯繫公司、同系附屬公司、關連公司或母公司佔用或共用部分土地、建築物或處所時需申請牌照。租契指明處所必須按「指明用途」使用,即「出版印刷報章雜誌」,否則承租人有責任披露,科技園公司有權重收接管土地,並要求承租人補繳地價。
上訴方認為力高只是共用而非獨佔處所,而租契從沒明文規定共用處所用作「指明用途以外的許可用途」時有披露責任,質疑控方詮釋租契內容時以偏概全。上訴方另指力高並非蘋果印刷的附屬或有聯繫公司,黎智英及黃偉強根本毋須替力高申請牌照,也不用披露力高的相關資料。
控方則認為承租人不得轉讓、批租、分租部分處所,只可用牌照形式佔用或共用處所,而蘋果印刷曾為27間公司申請佔用處所牌照及續牌,卻從沒有為力高申請牌照。律政司指蘋果印刷有責任披露力高是否根據指明用途營運,並需為力高向科技園申請佔用或共用處所牌照。
案件編號:CACC223/2022
記者劉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