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1
星島日報
51歲未補地價居屋單位男業主去年1月帶同喬裝成潛在租客的房屋署職員參觀由房委會承建、其位於赤柱龍德苑的單位時,於潛在租客未出示房協租客證書的情況下,與對方達成月租1.3萬元的租務協議。男業主否認一項非法讓與土地傳票控罪受審,東區裁判法院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明知租客持有證書是租用單位的先決條件,卻不要求對方先準備證書,其證供不合理,昨裁定他罪成,判其罰款1萬元。
房署職員喬裝租客
被告張廣基原任職會計財務經理,半年前遭裁員,於2024年1月24日帶案中的潛在租客參觀單位。朱官引述辯方認為被告案發時未與喬裝成潛在租客的房屋署職員達成租務協議。被告則稱他持有「業主證書」,而潛在租客參觀單位的過程只有約5分鐘,因此未要求對方出示租客證書,認為到簽約時才須出示。朱官認為被告沒理由在相約潛在租客參觀單位時,不去問清楚對方是否持有關證書,否則只會浪費時間。
朱官指房屋署職員清晰地供稱被告開出的租金價格是每月1.3萬元,而他們案發時已與被告討論,並就租金安排、業主及租客各需負責的項目達成協議,只是決定在2日後才簽租約。朱官認為協議不一定要有「白紙黑字」證明,故裁定控方已成功證明被告犯罪。
根據房協「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有意申請租住房委會資助出售單位的人士須持有由房協發出的有效租客證書,業主則須持有業主證書 。
案件編號:ESS 19618/2024
記者 房伊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