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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公營屋平權案 政府上訴終院押後判

【本報訊】現行公屋和居屋政策當中,不承認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另外有關遺產繼承的法例亦不承認同性婚姻關係。有男同志早前不滿上述政策,並向高院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裁定上述政策均屬歧視和違憲。房委會一方就上述案件均提出上訴,但遭上訴庭駁回。政府再向終院提上訴,終院昨日開庭聽取陳詞後,決定押後裁決。 上訴人是房委會。首案答辯人為男同志Nick Infinger,他於2018年在加拿大與丈夫結婚,返港後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請公屋。在符合入息資格下,他和丈夫被房委會以不符「夫婦」定義而拒絕申請;次案答辯人是李奕豪,他與已故的吳翰林於2017年在英國結婚後,以綠表資格購入居屋單位,但獲房委會告知同性配偶不能視為「家庭成員」加入為住客。 指房屋政策配合人口增長 是次終院聆訊由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司徒敬處理。房委會提出的議題,包括配偶政策而作出的差別對待而言,房委會決定在政策上配合及支持政府增加房屋供應以促進人口增長的目標,及異性伴侶(除個別例外情況外)與生俱來便擁有同性伴侶所不具備的生育能力,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是否合適的比較對象?上訴方認為法院應給予否定的答案。 案件編號:FACV 2、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