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提升本港住宅物業管理透明度,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於昨日發出全新《作業備考》,建議發展商或賣方,在得知公契管理人(即物管公司)身份時,應發出相關文件,以說明公契管理人身份,及公契管理人與發展項目或期數賣方之間的關係。
該作業備考建議,發展商或賣方在發出的相關文件,應顯示公契管理人是否屬於《公司條例》(第622章)所指的發展項目或期數賣方的有聯繫公司,如屬此關係,賣方應闡明與公契管理人有何聯繫。
該作業備考亦提到,賣方在出售日期當日,在其就發展項目或期數指定的互聯網網站頁面,提供有關文件的文本,以供閱覽,亦最好能在適當情況下,在其他刊物或宣傳資料提供相關資料。
事實上,消費者委員會早於去年5月發表研究報告,揭示本港住宅發展項目的發展商,普遍與根據相關發展項目的公契,獲委任的管理人存在關連,並建議發展項目的售樓說明書,應披露發展商與根據公契獲委任的管理人之間的關係。
責任編輯:黃鑠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