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李雪菁疑於兩年間,以九龍塘單位申請港大自行租屋津貼,卻與父母居於沙田單位,最終獲發逾72.2萬元。李昨否認欺詐罪受審。控方將依賴沙田單位工作的外傭證供,以及被告座駕出入紀錄等舉證。
報住九龍塘 疑與父母居沙田
被告李雪菁(55歲,報稱副教授),被控1項欺詐罪,事發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涉款72.2萬元。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於香港大學任法律系副教授,其後兼任法律學院副院長。被告於2005年10月首次就九龍塘又一村富澤苑某單位(下稱九龍塘單位),申請港大自行租屋津貼(PTA),其後每兩年重新提交一次申請。
港大於2019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31日向被告發放逾72.2萬元。控方指,PTA的申請人需要以申請表中填報的地址作為主要居所,若申請人並不是居住於申請PTA時所填報的地址,而居住於親友的居所,則不會符合「Live-in Requirement」。
控方指,被告於案發期間曾向港大提交共24份申領表格,並曾向港大職員查詢PTA計劃下「Live-in Requirement」的要求,反映被告必然得知這是港大向其發放津貼的條件之一。
控方依賴外傭證供 座駕紀錄
控方又指,被告案發時主要居住在其父母居住的沙田九肚山寶柏苑一單位(下稱沙田單位)。控方將依賴沙田單位工作的外傭證供、被告座駕出入沙田物業等紀錄、九龍塘單位保安證供、閉路電視紀錄、快易通紀錄,以及被告曾於運輸署填寫申請表與登記身份證時,在報稱地址上填寫沙田物業,證明被告案發時並非以九龍塘單位作主要居所。
暫委法官:張志偉;案件編號:DCCC 263/2023;今續審。